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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3179号

巫朝辉与廖水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巫朝辉,廖水水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3179号申请执行人巫朝辉,男,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廖水水,男,198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巫朝辉与被执行人廖水水(2016)闽0821民初253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扣划了被执行人廖水水银行存款9000元,另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尚余人民币88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洪火

审 判 员 刘睿智

审 判 员 李国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陈海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