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95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辛云亮。被执行人王增梅。被执行人安玉芳。被执行人董金友。申请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辛云亮、王增梅、安玉芳、董金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199637.83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99637.8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仍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国庆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执行员 王金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