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70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娜、杨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2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 勇
代理
审判员 陈娅梅
代理
审判员 万 怡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银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