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3944号原告关林安,男,满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合隆满族镇。被告贾春利,男,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合隆满族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林安与被告贾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关林安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林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 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