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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民初3944号

原告关林安与被告贾春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关林安,贾春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3944号原告关林安,男,满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合隆满族镇。被告贾春利,男,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合隆满族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林安与被告贾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关林安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林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 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