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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91执639号

张树勋与张军、康本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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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0291执639号张军、康本玉: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张树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皖民初10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树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张树勋支付借款75300元。

二、自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赖积桥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三、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030元。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户名:芜湖��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

审判员  杨俊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宇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