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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执第269-1号

申请执行人程启志与被执行人黄元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启志,黄元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第269-1号申请执行人程启志,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黄元成,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霍民二初字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元成的银行存款54.4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浩

审 判 员  陈敬武

代理

审判员  魏 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晓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