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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执恢24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黄河五路支行、吴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黄河五路支行,吴鹏,尚小青,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02执恢2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黄河五路支行。被执行人吴鹏、尚小青、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黄河五路支行与吴鹏、尚小青、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应有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下发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法律义务,我庭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反馈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但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存款、证券、工商信息、互联网银行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三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兴明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高新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