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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3民初592号

田雨与张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雨,张纯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3民初592号原告田雨,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系佳木斯市xx工人。委托代理人沈英明,男。被告张纯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雨诉被告张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雨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的七日内,未交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巨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