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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恢564号

葛波与孙培华、高义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葛波,孙培华,高义波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恢564号申请执行人葛波。被执行人孙培华。被执行人高义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波与被执行人孙培华、高义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跃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执行员  赵永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