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鹤执字第412号

梁洪坤与梁璐、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洪坤,梁璐,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南省怀化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412号

申请执行人:梁洪坤。

被执行人:梁璐。

被执行人: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240号,本院在执行梁洪坤、梁璐与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宏华

审判员  张 旭

审判员  陈龙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婕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