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412号
申请执行人:梁洪坤。
被执行人:梁璐。
被执行人: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240号,本院在执行梁洪坤、梁璐与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宏华
审判员 张 旭
审判员 陈龙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婕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