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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3662号

丁春玉与纵横天地电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快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6执366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春玉,纵横天地电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快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3662号

申请执行人:丁春玉,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团风县。

委托代理人:何钦荣,广东何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纵横天地电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黄泽华。

被执行人:广东快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泽辉。申请执行人丁春玉与被执行人纵横天地电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快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纵横天地电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快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押金、保证金合计13000元,预付款16549.0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39元、公告费1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20日以邮寄的形式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信件被邮局以“逾期无人领取”、“原址查无此人”为由退回,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另案依法分别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纵横天地电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均被其他法院冻结、查封,暂无法处理。此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实施措施通告》,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7日前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否则,本案只能先行终结本次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调查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3662号案件本次执行。当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楚亮

审 判 员  张晓红

代理

审判员  吕咏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