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1946号申请执行人张庆,男,1989年3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冀宝虎,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庆与被执行人冀宝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7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庆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方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冀宝虎现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730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亢亚申
审判员 何保杰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美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