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鄄执字第162-3号

张守法、王元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守法,王元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鄄执字第162-3号申请执行人张守法,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王元忠,男,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执行人张守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2)鄄执字第162-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元忠在中国银行鄄城古泉路支行的工资账户(账号:23×××09),现需依法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元忠在中国银行鄄城古泉路支行工资账户30000元的冻结(账号:23×××09);

二、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元忠在中国银行鄄城古泉路支行的工资存款元(账号:23×××09)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帐号:80×××39);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海涛

审判员  樊 波

审判员  霍学岭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春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