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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640号

柏会生、谢玉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柏会生,谢玉亮,黄骅市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鑫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640号

申请执行人:柏会生,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盐山县。

被执行人:谢玉亮,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被执行人:黄骅市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孟宪清,经理。

被执行人:沧州市鑫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于月敏,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柏会生与被执行人谢玉亮、黄骅市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鑫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谢玉亮、黄骅市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鑫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4)黄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史卫红

代理

审判员  田金升

代理

审判员  杨文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