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640号
申请执行人:柏会生,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盐山县。
被执行人:谢玉亮,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被执行人:黄骅市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孟宪清,经理。
被执行人:沧州市鑫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于月敏,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柏会生与被执行人谢玉亮、黄骅市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鑫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谢玉亮、黄骅市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鑫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4)黄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史卫红
代理
审判员 田金升
代理
审判员 杨文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