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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民初4005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4005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3年8月20日,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被告黄某,男,生于1986年9月12日,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丽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申妍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