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4005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3年8月20日,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被告黄某,男,生于1986年9月12日,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丽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申妍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