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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5338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支公司,宁夏日盛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5338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春晖市场后门外。

负责人:王存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倩,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个体经营日升货运信息部,经营者白迎春,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众一货运市场C区-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施诺,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夏日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钢电南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柯允君。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保惠农支公司)与被告银川市个体经营日升货运信息部(以下简称银川日升货运信息部)追偿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刘 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东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