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5338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春晖市场后门外。
负责人:王存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倩,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个体经营日升货运信息部,经营者白迎春,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众一货运市场C区-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施诺,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夏日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钢电南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柯允君。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保惠农支公司)与被告银川市个体经营日升货运信息部(以下简称银川日升货运信息部)追偿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刘 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东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