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159号
原告:赵云波。
被告:李永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云波与被告李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赵云波负担。
审判员 梁海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敖绮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