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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159号

赵云波与李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云波,李永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159号

原告:赵云波。

被告:李永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云波与被告李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赵云波负担。

审判员  梁海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敖绮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