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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5067号

张素英与赵善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5067号

原告:张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刘某,山东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缺乏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刘伟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