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5067号
原告:张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刘某,山东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缺乏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刘伟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