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终1008号原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艾勒,男,1996年12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佤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沧源佤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艾勒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浙0783刑初100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艾勒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李艾勒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艾勒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艾勒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艾勒撤回上诉。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刑初10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 亮
审 判 员 曹益军
审 判 员 李 晔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吴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