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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1406号

杨昌云与重庆精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昌云,重庆精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406号

申请执行人:杨昌云,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张莉,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精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横街胜利路177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9795-4。

法定代表人:杨义琴,该公司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昌云与被执行人重庆精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4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精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昌云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精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精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走访了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横街胜利路177号及该辖区的渝北区两路街道义学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发现重庆精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在社区的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精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昌云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14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 超

代理

审判员  郝志国

代理

审判员  张水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先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