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03民初6040号

阮业龙与章永明、李应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阮业龙,章永明,李应清,章雯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3民初6040号

原告:阮业龙,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崔凤涛,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宏海,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永明,男,194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李应清,女,194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章雯,女,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6月28日开庭时间:2016年9月27日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方:委托代理人崔凤涛到庭被告方:未到庭原告诉请要点诉讼请求:1、被告章永明和李应清共同归还借款18000元,违约金5400元(因约定违约金日3%过高,现按法定利息2%/月计算,从2015年3月5日起,暂时算至2016年6月5日,计15个月,违约金5400元,要求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合计23400元;2、被告章雯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当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章永明、李应清、章雯共同承担。事实认定被告章永明于2014年3月4日向原告阮业龙出具一张《借条》、一张《收据》。其中,《借条》载明:“本人章永明(身份证号:,现住:南宁市青秀区)因资金周转问题,现特向阮业龙(身份证号码:)借到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为偿还该借款,章雯自愿把江南区星光大道13号巨隆大厦C座某号(邕房权证字第××号)作为担保。并在此承诺,如有逾期,则每逾期一天,按借款总额的3‰作为违约金支付给阮业龙先生,若逾期超过30天,则章雯自愿全权委托阮业龙处理上述担保物按市场最低价交易,所得款项优先偿还该借款。此据为证!出借人:阮业龙,电话号码:;借款人:章永明,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址:南宁市青秀区,日期:2014.3.4;连带责任担保人:章雯,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址:南宁市青秀区,日期:2014.3.4。”《收据》载明:“今收到阮业龙现金人民币:壹万捌千元整(¥18000.00元)。特立此据!收款人:章永明,日期:2014.3.4。”原告阮业龙为证明被告章永明与被告李应清系夫妻关系向本院提交了《户口本》(复印件),载明:被告章永明为户主,被告李应清与被告章永明为夫妻关系,常住人口登记时间为98年4月27日。法律适用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关于借款本金的问题。被告章永明向原告阮业龙借款18000元的事实,有原告阮业龙提交的《借条》、《收条》原件予以证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借款利息及逾期违约金的问题。双方对借款借期内利息未作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条》约定被告章永明逾期偿还借款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该约定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主张违约金,符合约定。而违约金在性质上属于被告章永明逾期还款并占用原告阮业龙资金而导致原告阮业龙所遭受的逾期利息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现原告阮业龙主张逾期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付,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李应清对被告章永明的上述债务是否应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阮业龙主张被告李应清应对被告章永明的涉案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阮业龙应举证证明本案借款形成于被告李应清、章永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原告阮业龙仅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户口本》(复印件),该单一证据不能证实涉案债务关系发生在被告李应清、章永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对原告阮业龙主张被告李应清与被告章永明共同归还借款1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章雯对被告章永明的上述债务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本案《借条》“连带责任担保人”处有章雯本人的签名,系章雯本人自愿向原告阮业龙保证被告章永明履行债务,如果被告章永明不履行债务,其愿意承担连带责任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被告章永明没有履行债务,原告阮业龙有权依约要求被告章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借条》未约定保证期。被告章永明在主债务履行届满(即2015年3月4日)没有履行债务的,原告阮业龙依法应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即自2015年3月5日至2015年9月5日止)的法定保证期间要求被告章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原告阮业龙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在前述法定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章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被告章雯免除保证责任。判决结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章永明向原告阮业龙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5日起至被告章永明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二、驳回原告阮业龙对被告李应清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阮业龙对被告章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5元,由被告章永明负担。上述金钱给付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作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易紫阳

人民陪审员  李燕婷

人民陪审员  吴冬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卢 珊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条第一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