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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财保683号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财保683号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工业园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孙波,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朱雪梅,女,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雪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花园支行账号为03034xxx的存款5000元,账号为03034xxx1的存款7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该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洞口支行账号03034xxx2中的存款12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雪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花园支行账号为03034xxx的存款5000元,账号为03034xxx1的存款7000元。案件申请费140元,由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汤国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三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