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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民初9340号

王鑫与北京市顺义区顺鑫农业石门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鑫,北京市顺义区顺鑫农业石门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3民初9340号原告王鑫,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顺鑫农业石门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石门批发市场行政楼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鑫与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顺鑫农业石门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鑫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庆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德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