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3民初9340号原告王鑫,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顺鑫农业石门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石门批发市场行政楼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鑫与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顺鑫农业石门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鑫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庆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德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