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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201执5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分行与王燕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分行,王燕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201执5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分行,住址日喀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分行行长室副行长。

被执行人:王燕君,女,40岁,汉族,系四川省郫县人,经商,地址日喀则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燕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燕君已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0)日市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格桑旦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尼玛顿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