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8176号
申请人:陈小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玲,四川喜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雨茂,四川喜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徐军。
被
申请人:艾秀平。
申请人陈小东与被申请人徐军、艾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小东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艾秀平名下位于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房屋及艾秀平名下车牌号为川K*****的汽车在限额1236000元内予以查封,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小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艾秀平名下位于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艾秀平名下车牌号为川K*****的汽车,查封期限两年。上述财产保全限额1236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代理
审判员 李小卫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 员代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