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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3130号

何敏君、绍兴县中洲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敏君,绍兴县中洲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3130号

申请执行人:何敏君,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绍兴县中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1227号钻石大厦1214室。组织机构代码:69238261-9。

法定代表人:余张良。申请执行人何敏君与被执行人绍兴县中洲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任成泉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县中洲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均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暂无法处置,除抵押财产外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31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水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