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1692号
原告:桂少义。
委托代理人:张增国。特别授权。
被告:蔡红兵,务工。
委托代理人:邱泉松。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少义诉被告蔡红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桂少义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少义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少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桂少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游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兰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