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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民初1692号

桂少义与蔡红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桂少义,蔡红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1692号

原告:桂少义。

委托代理人:张增国。特别授权。

被告:蔡红兵,务工。

委托代理人:邱泉松。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少义诉被告蔡红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桂少义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少义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少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桂少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游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兰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