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碑民重字第00017号原告江山红,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香雪儿美容院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许建云,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伊娜,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兴庆路291号。负责人侯国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荣,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唯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兴庆路北段11号。法定代表人曹大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怀孝,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山红与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兴庆路支行)、被告唯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唯家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碑民一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中信银行兴庆路支行、唯家物业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1)西民一终字第1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1)碑民一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唯家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西民一终字第010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山红的委托代理人许建云、周伊娜、被告中信银行兴庆路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王荣、被告唯家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庞怀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2月12日被告中信银行兴庆路支行因自动取款机上空调漏水,联系维修人员许龙全为其维修空调,许龙全维修时擅自关闭公共区域内中央空调管道的阀门,维修好后又把关掉的阀门打开,开阀时听到咚的一声响,马上又关掉了阀门。在此过程中中央空调管道爆裂,空调内热水喷涌出来,导致原告美容院屋顶塌漏,地面积水,店内受损严重,原告美容院不得不停止营业,直到2010年6月17日期间才恢复营业。事情发生后,被告中信银行兴庆路支行和西安唯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都到现场就原告损失进行了协商,但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装修、房租、空调维修费、仪器维修费、产品损失费、营业损失费、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物业费、绿化、垃圾费用的损失共计457468.8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信银行兴庆路支行辩称,被告所诉事实不实,对此损害结果原告负有举证责任,但目前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害后果与我方有因果关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西安唯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损失赔偿纠纷中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仅为原告方判断,物业公司有何过错,原告方未举证,且无共同赔偿的责任,不应与中信银行兴庆路支行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索赔的部分有失客观,故应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0日,原告江山红分别承租案外人杨玉芳、徐英起在西安市兴庆路219号海景国际大厦1层010102、010103号房屋开办美容院。被告中信银行兴庆路支行租用该大厦的一层、二层,被告唯家物业公司负责该楼宇的物业管理工作。2010年2月12日(农历腊月二十九日),中信银行兴庆路支行保安打电话联系曾为其维修过空调的许龙全,说自动取款机上方的空调存在漏水情况,要求许龙全进行维修。许龙全赶到后即查看管道、找阀门,发现银行内有两个检修口,但无阀门。银行保安遂带领许龙全前往物业公司反映漏水情况,当时物业公司只有一人,并提供给保安一个电话号码,保安拨打电话无人接听,其先后找物业公司三次,均未找到物业公司负责人。物业公司的门卫说明天就过年了,没人上班。许龙全从门卫处得知空调阀门位置,遂关闭位于电梯口旁边的阀门,对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方的空调进行维修,下午3时30分,许龙全打开管道阀门后,听到咚的一声响马上又关闭了阀门。在此过程中,原告美容院屋顶的中央空调支管道爆裂,空调管道内热水喷涌出来,致美容院屋顶塌漏,店面内装修、仪器及美容产品受损,美容院停止营业。直到2010年6月17日该美容院恢复营业。原一审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原告的申请委托陕西海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美容院内的装修损失进行评估,陕通海评报字(2010)03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房屋装修评估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70300元。原告于2010年5月26日支出空调维修费32050元、5月27日支出仪器费用8470元、美容产品损失10800元。原告承租杨玉芳海景国际大厦010102号房屋,月租金7874.3元,承租徐英起010103号房屋,月租金7749元。原告向物业等部门缴纳2010年2月12日至5月12日物业费20112.8元,缴纳2010年2月12日至6月17日绿化、垃圾、城管费用等5000元。另查,海景国际楼宇采用中央空调供暖系统,该楼宇交付使用时,中央空调系统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中信银行兴庆路支行向唯家物业公司缴纳供暖费。以上事实,有评估报告、租赁合同、收条、供销合同、维修发票、装修装饰工程合同、照片、物业费收款收据、西安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许龙全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谈话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向两被告主张财产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对本案的民事侵权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在本案诉讼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美容院屋顶的中央空调管道爆裂系被告中信银行兴庆路支行的维修空调关闭、打开总阀门的行为所致。为查明事实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查明导致中央空调管道爆裂的原因,因原告不愿缴纳相关鉴定费用,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案损害结果应自行承担20%。中信银行兴庆路支行雇佣没有专业资质证的人员维修空调,擅自开闭空调管道总阀门,且对其他房屋使用人未尽提示和通知义务,被告唯家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负有保证该楼宇空调等有关公共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正常运行的义务,未及时对出现漏水情况的空调进行维修,且未对中信银行兴庆路支行擅自开闭空调管道总阀门行为予以制止,基于公平原则,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许龙全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故两被告应对损害后果各自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装修、房租、空调维修费、仪器维修费、产品损失费、员工工资、物业费、绿化、垃圾费用等损失,应由两被告按上述比例分别承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营业损失费一节,因属于间接损失,且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社保金一节,因社保金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缴纳的费用,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自行负担,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此费用,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支行赔偿原告江山红装修损失68120元、房租25184.74元、空调维修费12820元、仪器维修费3388元、产品损失费4320元、员工工资3960元、物业费8045.12元、绿化、垃圾费用2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唯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江山红装修损失68120元、房租25184.74元、空调维修费12820元、仪器维修费3388元、产品损失费4320元、员工工资3960元、物业费8045.12元、绿化、垃圾费用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8800元、鉴定费2000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支行、被告西安唯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各自负担44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支行、被告西安唯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军安
审判员 陆 洋
审判员 张 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钟丹丹
书记员 姚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