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1执保102号申请人谢朝华,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被申请人蔡军,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袁慧明,女,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叶斌,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徐采娟,女,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龚国平,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张衍刚,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被申请人蔡煌远,男,195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奉新县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潦河东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091076595U。法定代表人叶斌,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西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潦河西路455号(龙山花苑)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66977178XX。法定代表人叶斌,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西华昌竹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奉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7633877412。法定代表人蔡煌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谢朝华与被申请人蔡军、袁慧明、叶斌、徐采娟、龚国平、张衍刚、蔡煌远、奉新县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华昌竹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谢朝华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蔡军、袁慧明、叶斌、徐采娟、龚国平、张衍刚、蔡煌远、奉新县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华昌竹业集团有���公司的银行存款59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谢朝华自愿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坐落于水墨林溪二期x幢x号商铺和曾东发自愿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坐落于水墨林溪二期x幢x号商铺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谢朝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已准许并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赣0921民初83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须对被申请人蔡军、袁慧明、叶斌、徐采娟、龚国平、张衍刚、蔡煌远、奉新县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华昌竹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蔡军、袁慧明、叶斌、徐采娟、龚国平、张衍刚、蔡煌远、奉新县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华昌竹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谢朝华所有的坐落于水墨林溪二期x幢x号号商铺(备案合同编号:xxxxxxxxx);
三、查封曾东发所有的坐落于水墨林溪二期x幢x号商铺(备案合同编号:xxxxxx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方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廖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