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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7执263号

白金花与金花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金花,金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7执263号申请执行人白金花,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金花,女,1965年2月1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6)内0727执263号白金花申请执行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7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金花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花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白金花执行标的2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2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剩余申请执行标的18000元本院将每月从被执行人金花工资收入中扣留600元至履行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景 森

审判员 革   命

审判员 苏德毕力格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莎 其 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