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02执963号

濮阳市玉才商贸有限公司、刘耀更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濮阳市玉才商贸有限公司,刘耀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02执963号申请人濮阳市玉才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耀更,地址中原路瑞普紫景园。濮阳市玉才商贸有限公司与刘耀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耀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濮阳市玉才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耀更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濮阳市玉才商贸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耀更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濮阳市玉才商贸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宗立执行员  王方剑执行员  张衍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