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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1078号

申请执行人陈仁蕉与被执行人叶偲、陈小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仁蕉,叶偲,陈小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陈仁蕉,女,汉族,1949年11月16日出生,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叶偲,男,汉族,1988年3月20日出生,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小妹,女,汉族,1990年4月22日出生,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陈仁蕉与被执行人叶偲、陈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叶偲、陈小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叶偲、陈小妹在银行、国土、工商、车管、房管等协助部门的财产状况,于诉讼阶段保全了被行人陈小妹名下的坐落于漳平市菁城街道外环东路(凯华丽都)A幢、B幢第9层B908房屋(房权证号:漳房字第2013022**号),冻结了被执行人叶偲、陈小妹的银行账户,其余未发现被二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陈仁蕉与被执行人陈小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撤回了执行申请,并请求屏蔽被执行人叶偲、陈小妹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解除对被执行人叶偲、陈小妹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881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隆  武

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

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