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7民初1683号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皮,法定代表人郭洪峰。被告李文元,男,62岁,1953年8月6日,地址:南皮,本院在审理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郑金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尹国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