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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224-1号

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街道付辛村村民委员会、刘贞堂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1-18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街道付辛村村民委员会,刘贞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224-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街道付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街道付辛村。

法定代表人:刘雪祥,主任。被执行人刘贞堂,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街道付辛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刘贞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搬出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搬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齐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