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7行审38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胡建森,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安涛,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丽敏,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联熹(新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黄国滨。2015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环境保护局作出新环罚(2015)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被执行人联熹(新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总排口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为由,对其处以罚款152.5254万元的处罚。被执行人不服处罚决定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6年2月22日,新乡市人民政府下达了新政复决(201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处罚决定。2016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内容,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新乡市环境保护局新环罚(2015)55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认为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新乡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新环罚(2015)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
二、被执行人联熹(新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应缴纳罚款152.5254万元,加处罚款152.5254元(每日3%,最高不超过本金),共计305.0508万元。案件执行费32905元由被执行人新联熹(新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西
审判员 刘强平
审判员 宋 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阎亚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