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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3民初2169号

廖某妃与周某伊、潘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廖某妃,周某伊,潘某丽,周某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初2169号

原告:廖某妃。

被告:周某伊。

被告:潘某丽。

被告:周某玲。本院在审理廖某妃诉周某伊、潘某丽、周某玲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光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锡明app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