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884号
申请执行人:杨天文。
被执行人:李虹。
被执行人:黄燕。本院在执行杨天文与李虹、黄燕间民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宏华
审判员 张 旭
审判员 陈龙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婕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