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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民特26号

李嘉豪、魏兰芳申请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嘉豪,魏兰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特26号申请人李嘉豪,男,汉族,1992年8月19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魏兰芳,女,汉族,1969年4月6日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李嘉豪、魏兰芳于2016年9月27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

审判员左康红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人李嘉豪、魏兰芳的纠纷于2016年9月18日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杨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杨小区3-4号楼306室房屋面积130.58平方米及31号车库32.04平方米,归李嘉豪所有。

二、其他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16年9月1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遗漏权利主体,属无效协议,故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嘉豪与魏兰芳司法确认协议的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院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员  左康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