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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8941号

信胜涛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信胜涛,李壮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8941号

申请执行人:信胜涛,男,汉族,1986年7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

被执行人:李壮,男,汉族,1944年5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信胜涛诉李壮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李壮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文涛

审 判 员  张瀚文

代理

审判员  刘 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