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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7642号

张淑琴与康良江、汇客食品(福建)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淑琴,康良江,汇客食品(福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7642号

原告:张淑琴,女,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告:康良江,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告:汇客食品(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康良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淑琴与被告康良江、汇客食品(福建)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本案款项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淑琴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细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培阳速 录 员  卢凤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