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特336号
申请人:杭州瑞星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胜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建军,法务主管。
申请人:熊金龙。
委托代理人:章建国、方燕红,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杭州瑞星纸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熊金龙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熊永义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杭州瑞星纸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熊金龙因合同纠纷,于2016年9月27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熊金龙返还申请人杭州瑞星纸业有限公司垫付款72698.07元(该款从2016浙01**民初6543号一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支付给熊金龙的赔偿款中直接划扣给杭州瑞星纸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前付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永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迎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