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刑初109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户籍地河南省长垣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6日被羁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昌野,广东尚宽(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户籍地河南省西平县。因案于2016年6月6日被羁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户籍地为河南省唐河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6日被羁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6]1164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5月28日开始,被告人周某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滘西路533-545号鸿洲世纪酒店1501房利用扑克牌以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组织多人参与赌博,并雇佣陈某负责派牌和抽水,张某负责为前来参赌的人员开门。同年6月6日16时许,民警在上址抓获正在赌博的参赌人员12名,并在现场查获赌资共计人民币136570元,其中无主赌款人民币55287元、12名参赌人员已作收缴处理的赌资人民币39258元、上述3名被告人及其同案人刘豪冲、魏宏君、李光荣(另案处理)持有的赌资人民币42025元。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以被告人周某、陈某、张某犯赌博罪提起公诉,并附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陈昌野、被告人陈某、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陈某、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惟三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陈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但其请求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的量刑建议与周某的罪责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的周某持有的苹果手机1部、赌资人民币6000元;陈某持有的VIVO手机1部、赌资人民币8200元;张某持有的OPPO手机1部、赌资人民币625元;无主赌款人民币55287元;作案工具扑克牌1副、四方桌1张,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项英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庆波莫芝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