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秀执字第00744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执行人:苏某,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苏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魏
审判员 方超
代理
审判员程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