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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3928号

何学臣与重庆康鼎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1-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学臣,重庆康鼎电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3928号

申请执行人:何学臣,女,汉族1968年3月30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重庆康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英琴,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学臣与被执行人重庆康鼎电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谭 毅

审判员 游 兵

审判员 谭瑞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静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