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5938号原告鲁某1,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鲁某2,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鲁某1与被告鲁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马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鲁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某1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鲁某1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邱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