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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5938号

鲁某1与鲁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鲁某1,鲁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5938号原告鲁某1,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鲁某2,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鲁某1与被告鲁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马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鲁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某1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鲁某1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邱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