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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1474号之三

王政初、林荣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政初,林荣居,林丽萍,福建南安市新汇磊石材有限公司,南安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47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政初,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林荣居,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被执行人林丽萍,女,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新汇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蟠龙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玉山。被执行人南安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镇东埔山。法定代表人林荣居。王政初与林荣居、林丽萍、福建南安市新汇磊石材有限公司、南安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作出(2014)泉民初字第176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林丽萍所有的址在南安溪美办事处长安小区西2幢307室和柳城办事处新华居委会普尾桥头704室的房地产。依法委托泉州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地产进行评估,评估公司分别作出编号为闽泉州仁达(2016)评房(估)字170、171号评估报告,评估价值分别为588854元和376765元。委托厦门特拍拍卖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和福建华兴拍卖行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王政安初的申请,裁定以第一次拍卖底价将上述两套房地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王政初抵偿被执行人林丽萍所欠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亚生

审 判 员  陈主忠

代理

审判员  林尔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小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