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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4657号

徐碧林与吴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碧林,吴明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4657号

原告:徐碧林,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吴明章,男,199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原告徐碧林与被告吴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碧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碧林负担。

审 判 员  王 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史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