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4657号
原告:徐碧林,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吴明章,男,199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原告徐碧林与被告吴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碧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碧林负担。
审 判 员 王 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史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