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8执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白玉会(辉),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大陆村镇赵平邱村人。
被执行人:卢光辉,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四芝兰镇北迁善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玉会(辉)与被执行人卢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卢光辉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的查询及对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调查其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卢光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卫涛执行员 王建生执行员 杨宏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