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2828号之一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磊鑫机械配件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石各庄镇许家哨村。经营者:石俊喜。
被告:王树山。
被告:吕艳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磊鑫机械配件厂与被告王树山、吕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俊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1.50元,保全费290元,合计441.50元,由原告石俊喜负担。
审判员 丁立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冬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