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1794号
原告:陈学伟,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陈先超,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天云,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伟与被告赵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伟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天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学伟撤诉申请,自愿、真实、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元,由原告陈学伟负担。
审判员 江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