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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1794号

陈学伟与赵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学伟,赵天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1794号

原告:陈学伟,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陈先超,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天云,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伟与被告赵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伟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天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学伟撤诉申请,自愿、真实、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元,由原告陈学伟负担。

审判员  江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健 来源:百度搜索“”